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一栋已建成房产还未办理产权,拟作酒店使用,现已成立一家酒店公司(未满一年),公司股权与房地产公司无关联,现准备将房产产权办到酒店公司名下,请问如何操作更合理且税负更轻?谢谢。
房地产公司将房产转由酒店公司使用,可以采用的方式通常包括销售、投资、租赁等方式,下面是几种方式下涉及的主要税种,贵公司可以结合具体数据进行测算(忽略印花税及附加税费)。贵公司可以增加考虑租赁方式。
方式一:出租方式
增值税:房产租赁收入,涉及增值税,按11%的税率缴纳,承租方酒店公司可以凭房地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总体看没有税务成本产生
房产税:出租租金收入*12%,按年计征;应出租方式改变了房产税的计算方式,需考虑房产税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折旧额抵减企业所得税
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
方式二:投资
增值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接受投资方分两年抵扣进项税额,损失的是资金的时间价值
房产税:投资之后,有增值税的部分,房产税按照投资确认的金额为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有评估增值税,需要纳税,接受投资方相应在以后各期,通过折旧方式抵减企业所得税,损失的是时间价值。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方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且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的,应依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接受投资方,需按规定缴纳契税,一般为3%。
该方式最终会由房地产公司持股酒店公司
方式三:销售
销售的税务处理除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期优惠之外,其他基本相同,但纯粹是资产交易,最终不涉及房地产公司持股酒店公司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