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
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2、证明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
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