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专利技术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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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问题,在互联网+的企业中间都存在这个问题,推广费用,但是以广告宣传费用扣除的比例有限制。据我了解,有这样的一些做法:1、把推广费包装成业务外包的费用。有些是包装成技术外包,有些是包装成中介代理外包(代理开户、代理销售等)。2、自身增加广告业务。广告公司给上家支付的广告费是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的,比如代理电视台的广告公司给电视台支付的广告费是可以作为成本扣除的。由于很多互联网+的企业可能本身也可以有一定广告费收入的可以考虑。

以上两种做法算不上多高明的办法,尤其是把推广费包装成外包服务费的风险是比较高,且需要对方的配合才能做到。如果能够在所得税能够核定征收的地区注册,也可以考虑注册自己控制一家专业公司(实际就是现在推广人员装进去),把所有的推广全部外包给这家公司,但是合同内容以下载量或开户数作为支付费用的依据。当然新注册的这家公司需要在形式上避开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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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赵乔兵服务年限:5评价: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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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增值税减免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

第一:增值税减免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以松江专利技术对外投资视同销售,但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增值税。

第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3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您们满足上述诸多条件的话,您的计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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