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商标上的R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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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专利池的作用

(一)据以谋求竞争优势。只拥有一项核心嘉定专利不可能造成对某一行业的垄断,而由若干核心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池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实践中往往由一个公司或者是缔结的产业联盟主导制定标准,然后征集该标准内的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标准制定者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谋取垄断利润。正是有了垄断利益吸引,才使得不同跨国公司甚至是处于竞争状态的企业结成专利联盟,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进而参与高额垄断利润的分配。此做法也是专利池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技术标准催生了专利池。专利池在保护“池”内企业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遏制被许可方自主研发的势头,维持“池”内企业的技术优势。

(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由于分工越来越细,产业链延伸,某一产业内厂商众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技术关联度也越来越高,一项产品所涉及的专利越来越密集,形成了“专利丛林”。其中包括了障碍性专利、互补性专利和竞争性专利。障碍性专利存在于基础专利和后续改进的从属专利之间,没有基础专利则从属专利就不能实施,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就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十分必要。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研究者独立研发拥有,互相依赖,成为生产某项产品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需要交叉许可才能发挥作用。竞争性专利是指可以相互替代的专利,如果存在于同一专利池中,将会引发垄断。现代技术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一项技术如果不能迅速实现产业化,不但不能赢利,甚至连研发成本都无法收回,用障碍性专利或互补性专利构建专利池,将会消除专利交叉许可的障碍,促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池还能对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增加对外许可授权的机会,使“池”内企业获得更多的许可费用。

(三)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传统的专利许可都是专利使用人向不同的专利权人分别请求许可,费时费力,妨碍技术的实施。专利池汇集了某一行业的核心专利技术,遵循平等原则,专利池成员无论专利数量多少,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也平等对待。专利池成员可以无偿使用池中的全部专利,专利的对外许可遵守“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进行一站式许可,将同一技术领域中的多项专利许可给使用者,并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一站式许可给企业提供一个专利共享的平台,降低了交易成本。

(四)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可以有效化解“专利丛林”造成的技术风险,至于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在内部协商解决,专利池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使用者的名单都是公开的,侵权行为很容易被发现。以MPEG专利池为例,MPEG专利管理公司虽然并不直接介入其成员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采取何种措施完全由专利权人来决定。但是在进行使用许可时,MPEG专利管理公司是在确保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同被许可人签约的,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发生,公司会尽量在追索专利费的前提下达成使用许可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交由专利权人处理。

(五)通过集体谈判。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利用专利池不仅可以解决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的问题,还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壁垒,减少贸易摩擦。温州许多产品主要销往国外,外贸依存度高,在屡遭反倾销,国外大企业有品牌优势,掌握产业标准和核心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对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集群来说,只有通过结成产业联盟,组建专利池,从“零散制造”走向“共同创造”,形成集成创新的合力,才能有效抵御来自国外的专利战略的攻击,突破非关税贸易壁垒。

专利池如何构建?

第一,形成技术标准,构建专利池基础。由联合企业结成技术联盟,共同研发推出候选的技术标准,然后由政府或标准化组织采纳为法定标准或者由行业联盟接纳为事实标准。一旦技术联盟共同研发的技术成为技术标准,专利池即以此为基础而形成。

第二,评估必要专利构建专利池。一项标准或技术会涉及许多专利,但最终进入专利池的只能是其中的必要专利,而那些专利是放入专利池种的必要专利,就需要专利评估按照业界定义的方法进行,对其中的每一项评价由三个专利律师承担,评估过程必须是可信并为业界所承认。

第三,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池成员遵守的专利许可原则、专利许可费标准。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则作为一群之主,不仅负责专利池的知识产权管理,还要管理专利池的对外许可、处理专利纠纷和专利诉讼等事务。

构建和运用专利池的利弊分析

3.1专利池的积极因素和功能。

3.1.1专利池许可有利于消除阻碍性专利。专利池许可合理存在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其能消除阻碍性专利。进入专利池的成员可以继续利用这个组合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其中的每一个专利寻求单独许可。[2]通过交叉许可或专利池许可的方式,结成专利池联盟后,只要通过约定,建立良好的联盟成员内部协调机制,就可以避免结盟前可能出现的因专利对抗而导致的损失,消除研发的不确定性并降低高昂的诉讼成本。

3.1.2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被许可人将技术产业化。由于生产某一个完整的产品涉及到多个权利人的多项专利,如果没有专利池许可,某企业如果想生产该产品,就必须向若干个专利权人获得各个专利技术的许可。要获得这种许可就需要与各个专利权人进行谈判,并且必须保证每个必要技术的专利授权谈判都能够获得成功,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完整地进行产品生产。而且在谈判前还要分析其将要生产的产品将会涉及的所有的专利技术,如果遗漏了其中一个,就可能导致侵权诉讼的风险。如此繁琐复杂的专利分析和许可谈判导致了交易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其他企业对专利技术的开发利用。而通过专利池许可,专利池管理人将某一产品的核心必要专利提炼出来放到一个集合中,一揽子许可给被许可人,一次许可就可以生产该产品了,极大地加快了被许可人将专利技术产业化的速度。

3.1.3专利池许可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在专利池许可下,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交易成本都可能得到节约。各个专利池专利权人共同授权专利池管理人与各个被许可人进行谈判,专利池对其他企业实行一站式打包许可,并采用统一的标准许可协议和收费标准,从而被许可企业不必单独与专利池各成员分别进行冗长的专利许可谈判,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

3.1.4专利池有利于减少专利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专利池成员间的专利争议可通过内部协商解决,而无需对簿公堂。专利池所拥有的专利清单以及被许可企业的名单都会公布于众,一旦有企业侵犯专利权会很容易被查出,同时也减少了间接侵权的发生。专利侵权行为的减少意味着专利诉讼的减少,即使出现了专利纠纷,专利池作为一个整体代表专利池成员参与诉讼,可使诉讼过程大为简化。由于专利诉讼的成本高昂,因此专利池形式可以极大地节约诉讼双方的诉讼成本,不但减轻了企业负担,也避免了社会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

3.2专利池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在专利池对于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发展起着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和消极作用。

3.2.1“垃圾专利”的存在,阻碍了技术利用。进入专利池中的专利只能是核心专利即必要专利,一般只占到所有专利的一成左右,有许多专利根本不能申请进入专利池,但现实中专利权人为了某种目的,却把这些专利放入专利池中。这些专利加入专利池后,阻碍了需要这些技术的企业的使用。于是,就出现了专利池构建出发点相反的结果,为了防止其他人获得或者利用类似的或者相同的专利,专利池中存放着大量的“垃圾专利”,阻碍了专利技术的利用,也阻碍了技术知识的传播。

3.2.2“捆绑许可”大量存在,导致专利池的滥用。一般而言,专利池应当遵循专利互补性原则,否则就会产生“搭售”嫌疑,而出现专利池的滥用。专利池互补性原则是判断专利池联合授权是否合法的基本依据。所谓“捆绑许可”,一般是指许可人将两种以上的专利进行共同许可时,被许可人要得到自己希望的专利就必须购买其他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池许可过程中,专利池中的所有专利往往是通过打包方式统一对外许可的,被许可方要么付费获得整个专利池的许可,要么放弃这种交易方式,一般不允许仅就专利池中的某部分专利要求许可。事实上,被许可方在得到某一专利池授权许可之后往往却会发现自己花钱购买的专利池许可中除了自己想要得到的专利许可以外,还会包含有不少自己用不着的专利或者其他服务。例如,很多专利池许可中的捆绑许可行为就是在专利池中掺入非必要专利,迫使被许可人在接受其需要的必要专利技术的同时还要接受其不需要的其他非必要技术,被许可人为了获得其所需要的专利技术别无他选,从而产生了专利池捆绑许可的权利滥用行为。

3.2.3专利池对无效专利的掩盖。由于专利池中专利数目很多,如果对入池的必要专利审查不严,有可能导致无效专利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以及正在申请的专利都进入专利池,在池中鱼目混珠、滥竿充数,从而骗取被许可人的专利费。个别专利池通过把无效专利和专利申请打包放入整个专利池一起对外许可的做法,是与专利权保护的精神相背离的。目前的一些专利池实际上是违背了构建专利池的初衷,涉嫌知识产权滥用和违反反垄断法。其中影响较大的围绕DVD规范的三个专利池和MPEG LA维护的MPEG系列专利池都存在这个问题。

3.2.4专利池许可收费中充满陷阱。由于专利池授权许可通常是一揽子许可,在专利许可收费的计算上可能充满陷阱,如果非必要专利和无效专利搭便车进入专利池,专利许可费用就会增加,而增加被许可人的成本。因此,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许可费及其分配机制来瓜分市场或者控制下游产品价格,特别是当该专利池技术拥有很大市场份额的时候,这种限制竞争的作用越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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