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拥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向B公司调拨固定资产,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开具发票的金额需经过资产评估吗?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述,双方既为母、子公司,则皆属于独立法人。
一、增值税及发票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既然视同销售,自然应当开具发票。税法对于开票金额并未要求必须经过资产评估,但是作为关联企业,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开票金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母公司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若属于使用过的旧资产,可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