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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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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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不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企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法规依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主席令[2007]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案例分享:A公司与自然人小王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B,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6:4分配利润。合伙企业B 2015年度收到对外投资收益100万,A公司分得的60万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小王分得的40万,应该由合伙企业B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缴税金8万(40万*税率20%=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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