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厂房建设期间,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交了一笔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现工程完工,我司申请退回保障金和相应的利息,监察局要求我司开具发票给他们。经咨询税局,税务人员答复保障金可以开0税率普票,但利息要开6%税率的普票,并缴纳增值税。
此利息是否应该交增值税?是否有相应的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占用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税率为6%,由于贷款服务的进项是不可以抵扣的,从防范发票风险的角度出发,贷款服务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
相关知识链接: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只有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贵公司保障金滋生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以上8种免税行为,应按照6%的税率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谢谢您的提问,希望再此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