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人或者闵行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闵行专利局收到判决书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上诉受理通知书,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调处决定的,专利局收到调处决定后,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查询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指定期限(两个月)内未答复或明确未起诉的,调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出具法院受理通知书,原调处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2、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该合同是由法人订立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须提交公证文件。有多个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赠予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惟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涉及境外居民或法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转让方、受让方均属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向专利局提交双方签章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转让方属于中国大陆的法人或个人,受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的,必须出具**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转让的批件,以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章订立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或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复印件;(3)转让方属于境外居民或法人,受让方属于中国大陆法人或个人的,必须向专利局出具双方签章的经公证的转让合同文本原件;(4)上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必须由转让方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上述(1)-(3)中的境外居民或法人是指在中国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港、澳地区及台湾的居民或法人;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按中国居民或法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规定办理。
1.申请单一性原则
(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黄浦专利的申请应仅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一件外观设计黄浦专利的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1)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授权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同时提出申请的由各申请人协商,协商不成的驳回申请。
(2)申请日期的确定。
①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果邮戳不清,以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计算。
②直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优先权。
①国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如甲某2007年6月5日在美国提出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5月5日向中国国家专利局寄出专利申请书。在此之前乙某在2008年4月5日就相同的发明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专利申请书,此时按照先申请原则,本应将专利权授予乙某,但甲某享有优先权,他的优先权日是2007年6月5日,而乙某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日期是2008年4月5日,所以专利局应授予甲某专利权。但是如果甲某于2006年6月5日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于2008年5月5日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话,因为超过12个月,甲某就不再享有优先权。
②国内优先权——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无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如果两个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日期是同一天,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专利局全部驳回,都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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