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业
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举例说明:企业研发费用为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再加计扣除50%,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50%*企业所得税税率(25%)=12。5万元。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1、《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认定标准查看发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