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专利、非静安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
法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宝山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宝山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指定许可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的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可成为指定许可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指定许可是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一种限制,除非确有必要,才可允许采用。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必要一定要采取指定许可的办法。因此,本条将指定许可客体仅限于发明专利。二、可作为指定许可客体的发明专利,原则是只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三、国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指定许可,只能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应当享有的自愿许可权利的一种例外。这种指定许可必须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必须考虑作为专利权人的国有单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四、被指定的实施单位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