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技”服务的收益中提取奖酬金是否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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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技”服务的收益中提取奖酬金是否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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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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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规定,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发促字〔2016〕97号)也规定,科技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这一规定明确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范畴。《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这实际上就是规定,科研机构、高校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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