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2月份的时候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当时因我司的原因将此发票遗失,对方公司在5月份的时候向其国税局开具了一份《已报税证明单》给我司,我司当时就入账处理了。但现在我司才发现,我们没有及时将那份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造成现在,该发票已经过了抵扣期限,不知道现在是否可以再向税局申请抵扣税金?会不会有处罚等条款?符不符合申请抵扣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丢失发票可能面临不能抵扣或者扣除的风险,但一般不会被处以罚款。
二、《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除非存在法定事由。
三、若由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则属于规定的法定事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