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因此,如贵公司收到的社保补贴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