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1)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2)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3)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4)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5)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6)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金山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同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判断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应当看该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属于我国金山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表中的同一个小类,以及该项产品的设计构思是否相同和在习惯上是否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青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青浦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前置审查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叫作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通常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3、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4、复审决定
合议组经过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