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宝山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转让的是申请专利的技术,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让人申请专利被驳回时,受让人应自负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分担,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方式。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专利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要经过专利局登记、公告才能生效。而不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对保推论性当事人利益很不利。在签订合同后,应注意要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风险防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类打颤志让合同,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让与人的义务,主要是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值得引起当事人注意的是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驻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自己也不能实施专利。在排他实施许可合同中,在授权范围内,让与人不能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但自己可以实施专利。审专利权人实施许可的两种特殊形工。另外实施许可还包括普遍实施许可、相互实施许可等。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实施许可形式。受让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使用费且在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这与许与人的义务有相通之外,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实施专利。
四、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技术秘密”是新合同法新增加的概念,范围比非专利技术小。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第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怎样认定技术秘密的可靠性、实用性。这是在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一般认为,不能以产品技师等个别因素来衡量,而应该进行全面的鉴定,最好的方法是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鉴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检验方法,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迅速解决。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有提供技术资料和情报的义务,而不能为了保密而不技术“交底”。其实当事人完全可以签订保密条款,保证技术秘密不泄露。保密条款主要是用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也可以用在其他技术转让合同中未以开技术部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应按约定支付使用费,并且不能将技术秘密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应就特定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论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咨询报告,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于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明确其违约责任。在接下来的案例一中,受托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调查论证,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较为明确,包括退还调查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作为委托人的网架厂得以挽回其经济损失。
五、技术服务合同的风险防范: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须完成服务项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则须提供工作条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须注意的重点问题仍是关于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将各执一词,不利于对守约方权利的保护。在接下来的案例二中,技术公司和镇政府在合同中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进行了详细约定,镇政府严格履行了合同,技术公司无力保证工作成果的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浦东专利技术领域,在《浦东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 (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 (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 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 (发明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