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A国有企业同属于某政府的国有企业,A公司在注销前将部分使用过的车辆移交我公司,这一项业务是否可视为我公司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如是,会计账和税务如何处理?
但是由于A公司使用的折旧年限为6年,我公司的财务制度规定车辆的折旧年限为10年,这就导致了账面价值入账比公允价值低了很多,我公司入账是否需要以公允价值(评估价)入账?
您好:
国有资产移交不应看作是捐赠。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