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因许可方是香港居民身份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今年因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到期,许可方也迟迟没有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导致今年的特许权相关的代扣代缴税费没能缴纳,但考虑合同效力存在,我们还是按惯例税前列支了,请问这笔费用会被税局调增吗?如果有调增的可能那我们在汇算期前缴纳还是12月31日前缴纳可以正常列支?
如果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到期,许可方也迟迟没有提供相关申请资料,那么你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够在所得税前列支,需要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下年度5月31日,如果在次年5月31日前,能够取得批准手续,则不必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