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之间利息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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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企业(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之间签署借款协议对利率有无专门规定及具体要求?如果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固定利率,且5年后还本付息,作为贷款方是否需要定期计提应收利息及确认收入、按照利息金额计提并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作为借款方是否需要计提利息支出?

2、计提利息支出及收入的频率按照季度、半年还是一年?

3、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及支出?

4、如果不签署借款协议,只是资金短期拆借,无息借款,是否还需要进行上述核算?利率如何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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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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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对于关联企业借款利率并无直接规定。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要求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按照独立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增值税方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既然“约定固定利率,且5年后还本付息”,则按照合同约定付息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支付方: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般规定。(至于按季还是按月,则视纳税期间、报表期间而定)

(二)收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既然有特别规定,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四、如果不签署协议,无息借款,则因为属于关联企业,是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调整,适用政策同上。利率通常参考金融企业类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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