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首先要判断其整体上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区分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通常是以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有技术特征来判断的。
在实际判断中需要区分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技术术语并不等同于技术特征
在实际判断时,注意不要把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等同于技术特征,而是要看该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中能起到何种作用。例如一种拍卖计算机的方法,“计算机”只是作为拍卖的对象,在这里仅仅是作为技术术语而出现,而其在权利要求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数据处理设备的技术作用,因此这里的“计算机”并不属于技术特征,该拍卖计算机的方法仍然属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中规定的特例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 2节以列举的形式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也就是说,对于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本身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由于其实质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本身,因而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么,对于权利要求实质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仅涉及“存储”等技术特征的方案,基于与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本身的计算机可读介质相同的考虑,也认为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