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政策:
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新办企业;
2.主营业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法规依据:
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关于印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新克国税办[2011]315号《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案例分享:
A公司2012年注册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主营业务工程咨询服务(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项目)。
2012年无收入,2013年12月1日取得第一笔收入100万。
2013年全年收入250万,其中工程咨询服务收入200万(占企业收入总额80%,大于政策要求的70%)。
按照政策,A公司从2013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五年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