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流转税是在属地缴纳,因此,总分公司移送货物应按销售处理,确定销售价格时,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有合规嫌疑。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根据增值税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在外地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销售点或办事处等性质的部门,在调拨商品、材料时候要视同销售。
(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销售价格不合理的,有权利进行调整。
(3)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分公司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去减少税收的情况非常多。
基于这三个因素,税务机关不相信你们的价格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买卖双方签订虚假合同欺骗税务机关也不是没有的事情,所以他们不会相信你们的合同,除非有其他更加有力的证据。
(1)按正常价格去开发票并纳税。
(2)通过其他方法,用更加有力的证据说服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