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丰老师你好,我们是不动产经营租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请问一下,对于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备案手续,是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代开专票,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申报纳税呢?还是可以我们自行开简易征收的专用发票,申报纳税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产,需要在房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各地税局要求不同(如上海国税明确无需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发票由出租方自行开具发票,而不是在房产所在地申请代开,自行开具发票时,可以在省级后的开票系统中查找对应的项目开具,选择5%的简易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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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醒注意的是,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产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营改增之后租入的房产再转租,转租环节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