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什么情况会发文书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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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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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日常征管中,还是税务稽查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都是税务机关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文书之一。

早在2005年11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税收执法文书。

通知中一共列出了67个税务执法文书式样,其中第一个就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局名称、文书编号、被通知人名称、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部门印章及日期。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因此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使用范围是很广的,不是说收到就代表是出现税收风险或者被稽查了。

《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最重要的就是通知内容,包括: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那么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关注哪些重要细节?

1、首先,通知书上有没有列明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按国税发[2005]179号通知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而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将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的填制简化到只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而没有列明具体适用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可以进一步联系税务机关确认税收事实,以免出现税务机关法律条款适用错误的问题。

2、通知书是否告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按国税发[2005]179号的要求,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说,比如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通知要补税、补滞纳金觉得不服,可以行政复议,但是先把税款和滞纳金交了才有资格申请,优先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

税务机关通知除了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事项时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还要在通知中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告知纳税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这样的权利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注意:

1、从形式上审核《税务事项通知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抬头和落款是否同一税务机关,有无签署日期,被通知人是否本单位。

2、从实质内容上判断通知内容是否与本单位有关。

3、当法律依据没有落实到具体条款,要及时与发文税务机关联系,及时解决对政策适用产生的疑问。

4、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发生的税务检查。

5、若打算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先判断是对于征税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还是对于其它行为不服。征税行为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行才能起诉;其它行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

6、最后,如预计案情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甚至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可积极寻求专业税务师及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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