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16年12号文件中关于扩大了免征教育费附加相关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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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财税2016年12号文件中扩大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为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1.范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只是小规模纳税人?2.如果免征如何账务处理?先计提再转为营业外收入吗?3.免征的月度10万,季度三十万,如果有免税项目是否应该包含?如果差额征税,是否差额前?谢谢!【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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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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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通知规定“经**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根据以上规定解答如下:

1、免税范围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免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不需要账务处理;

3、收入包括免税项目,差额征税是指差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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