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
2、署名权: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3、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