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应按上述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备案程序:
1. 总分机构税务登记信息备案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总机构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查询当地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计算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分摊的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并随同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薪酬核算情况、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以及经营情况、职工薪酬核算情况的说明。
总机构由于当年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总机构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重新办理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3. 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申报
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报送其总机构,由总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据以税前扣除。
提交资料
1总机构包括新办的总机构或有新增或撤并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应提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
2.分支机构包括新办分支机构或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分支机构,应提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
没有必要做工商登记宝山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