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自然人股权转让未及时纳税被处罚,鸵鸟政策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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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量的操作的情况下,我们推荐将员工转成兼职,否则会有一些商业模式上的挑战。比如像河狸家,本身他的服务者是劳务人员,所以他的劳务人员通过个独获取收入,从商业模式上完全可以向税务局解释。一般企业,小规模操作,没有风险,如果大规模操作,会导致本月个税比上月低很多,可能税局会问,这个时候如果公司的雇佣模式确实变化了,那么税务局也无话可说。所以,税务合规都是基于商业模式本身的变化来进行的,尤其是如果你们希望大规模的去使用这个方案。高工资人员,你们可以和他们商量说,转为劳务人员,因为你们可以通过其他模式去管理,那么问题也不大,至于他们的社保等,可以通过个独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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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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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向TA咨询

本文转载自polytaxes;作者:非税勿扰

随着法院一纸判决,江苏省徐州市某房企老板王某失去了自由。未来三年,他将在狱中度过。他没想到,因为没有及时为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纳税,竟会落得如此下场。据悉,因股权转让偷逃税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一个举报指向明确

几年前的一天,徐州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转来的一个举报线索。举报称,2006年7月初,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6,700万元收购了徐州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王某出资5,226万元,占78%的股份。2006年7月和2006年10月,王某与上海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16,112.96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本人持有的A公司78%的股权。在这些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初查获得重要线索

看完举报材料,徐州地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检查人员马上到A公司调查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称会计和账簿等资料都不在徐州,不配合检查。

随即,检查人员赶往当地工商部门,查询获取了A公司所有的股权申请、批准和转让协议复印件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工商登记变更频繁。

带着这些资料,检查人员约谈了王某。王某对这些资料没有异议,但提出:“我与上海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约定,由我解决5,474万元的拆迁费用,这些费用和上海某商贸公司承诺支付却未支付的866万元遗留财务成本,应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协查证实举报事实

为核实王某提出的问题,检查人员分赴上海和上海,请求当地地税机关协查。

经查证实,A公司2002年11月成立,2006年7月该公司与王某等人签定《股东出资转让协议》,将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等人,其中王某持股比例达78%。股权变更后,王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6年7月28日、10月8日,王某与上海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16,112.96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0月,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按照协议,上海某商贸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3月间,以委托付款等形式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结算完毕,相关协议条款及承诺支付的866万元财务遗留问题款项全部履行完毕。但王某说的5,474万元拆迁费用与事实不符。此时纳税义务已产生,但王某在对应时间段内并没有任何申报纳税记录。

检查人员确认,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徐州地税局稽查局2010年12月向王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019,135.38元、印花税106,694.80元、滞纳金73,281.93元,并对其处以少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53,347.40元,限王某在收到稽查文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上述款项。

但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也未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

补税仍被追究刑责

2011年4月、6月、8月,徐州地税局稽查局先后三次向王某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26日,王某补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502,861.6元。

2011年11月17日,因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王某做出了补缴税款的行政裁定。之后,王某又补缴了10万元税款。但后来王某就失联了。

由于王某逃税金额巨大,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照规程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在新疆找到了王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2012年1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在被取保候审当日,王某提交了还款计划书,补缴税款1,045万元。

2014年6月12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逃税罪,向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王某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犯逃税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悉,上海某商贸公司未按规定扣缴王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A房地产公司等股东的涉税问题已另案处理。

总结

盲目逃避,以鸵鸟政策拖欠或者不交税金,始终无法逃避自己的纳税责任。尤其在现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已经被税局收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更容易监控。过去那种靠人情,靠关系,靠逃避就能“省”税的时代已经过去。与其补交税金、补交利息、坐牢,不如找人好好做做税务合规,使用合理的架构达成较低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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