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报告,即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出具的清算报告,一般是指经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包括清算开始的前三年的各类税费的审核鉴证和清算期间的各类税费的审核鉴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清算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清算组成员、清算过程中对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情况,确认清算产生的损益,最终确认清算是否产生各种税费。
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7号)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它中介机构,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