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逆旅,我亦是行人。很高兴收到您的提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企业无息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如不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则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营改增后与贷款有关的支出等都不能抵扣,企业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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