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要求填报。
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开具发票收入三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政策,出现差异属于正常情况,贵公司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
1、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问题
贵公司为餐饮企业,预收款如果提前开具发票,依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开具发票当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三栏填写应税劳务额。但是,该预收款只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体现,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也不需要填入利润表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到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结转收入,此时填入利润表,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则无需再做处理。
账务处理:
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提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时,属于预收款,尚无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表那里,按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填列。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如下: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依据[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挂账已发生收入但未开具发票
首先,贵公司需要确认已产生纳税义务的事项及时开具发票纳税,避免滞纳金、罚款。对于赊销等会计上确认收入但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可以和上述第一点一样,分开处理。会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的收入额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