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付款的凭据,实际业务中经常出现业务部门与对方供应商谈是先款后发票,这种实务给财务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但是对方一定说供应商就是要先款后票,请问这种业务要怎么处理,才能规避风险。
您好: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发票开具的时间为“1、采用预收货款、托付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该项规定表明在经济交易中虽然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不同,但基本上是与付款同时或在付款之后。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一般以交易习惯作为开票或者付款的借口,我为避免风险,建议
完善书面的证据,订立完善的买卖合同。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在货物发出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买方应在收货后以支票、汇票、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货款,不以现金结算”。这样,买方如果仅凭发票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付款,其还应提供其他付款凭证予以佐证。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在刚开始的合同或送货单中注明:按行业惯例,供应方应付款的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供应方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付款方已付款的凭证,应以供应方开具的收据为真正的付款凭证。
另外要对发票票种和税率进行书面约定。因为,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有17%、11%、6%等,纳税人又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对发票票种和税率进行约定,这样可免除因发票票种和税率不同,而引起交易双方纠纷。
付款时间一般可分为交易前预付部分款项、按交易进度付款、交易结束后全额付款等。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开具发票。如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这就要求企业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积极与供应商的沟通,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开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