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约定每年按季度开票付款,印花税可否按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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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厂房20年,每年300万租金,合同一次性签订,约定每年按季度开票付款,印花税可否按年缴纳?如果必须按20年总金额缴纳的话,在合同执行中途取消了,例如执行到第8年时终止了,则多缴纳的印花税如何处理?2、股东变更,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并按实缴资本计税,应缴未缴资本部分先不缴纳,待实际出资到位时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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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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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则应就全部合同金额发生纳税义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合同印花税针对合同金额征收,与实际执行情况没有关系,也不存在因为合同执行情况而产生所谓“多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三、股东变更,若方式为一个股东转移股权给另一股东,则应以股权转移金额依“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股东双方(并非公司)。股权转移未必导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而如果二科目金额增加,则需要依“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您的最后一观点理解非常正确,“资金账簿”印花税根据二科目金额实际增加缴纳,若未实际出资,则二科目金额不会增加(除非其他原因),也就不用缴纳此项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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