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徐汇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驳回通知书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通知书中都会写明驳回理由的,认真阅读驳回决定通知书,有助于了解理解审查员的意见,根据意见做出相应的处理。
2。向长宁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
如果觉得审查员的意见没有道理,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3个月内向长宁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同时缴纳复审的官费。
在复审请求中要写明,为什么觉得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的意见不正确。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审查员的意见确实有理有据,那么可以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来想办法取得授权。
3。向法院起诉
在提出复审后,若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结果不变,则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