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属于北京亦庄区,租赁了一套厂房,但是现在业务变更转租给其他公司;我公司需要给租赁方开具租赁发票,需要到税务局代开。我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中没有租赁业务,到税务局代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是否能代开?
很高兴收到您的提问。
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某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建议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
祝您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