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汽车分期贷款服务,跟银行合作,每次都是公司先垫资给客户购车,然后银行直接放款到公司账户,包含垫出资金和服务费,这样合理吗
不熟悉汽车分期贷款服务的具体情况,无法对业务的合理性给出评价。
对于传统汽车分期贷款服务的模式,以下资料供参考:
《金融机构大战汽车分期 总有一种模式适合你》http://epaper.xkb.com.cn/view/1034078
从税务角度看,贵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式纳税,适用3%的征收率,如收取服务费 100元,,按照100/(1+3%)*3%=2.91元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先垫资,然后再收回款项,属于代垫费用,营改增之后,代垫费用只要理清相应的业务关系、发票直接由银行对接终端客户,该部分代垫款项不会构成贵公司的价外费用,贵公司只需要就收取的服务费确认收入纳税。
如需进一步讨论相关财税处理,贵公司可补充业务的具体模式,包括合同业务关系、发票的开具方式、贵公司需要讨论的要点等,我们再就具体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