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各地政策会有所差异。例如上海,《上海市国税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问答》第二条第六款问答中规定:“问:国资委在法人企业间无偿划拨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在总局未具体明确前,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内规定,法人企业间虽是划拨资产,但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以此计算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
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知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