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一样,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或者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其是否发表,也不需经过。不过,软件最好还是办理著作权登记,因为在发生软件侵权案件时,登记对于司法机关认定权利归属、软件完成时间、确认侵权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行政机关确认软件产品性质及归属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经过著作权登记后,在经营中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