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
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
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