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跟累计亏损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有这方面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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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跟累计亏损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还能用财税2003 158号的相关规定征股东个人所得税吗?有这方面的案例吗?【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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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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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仍为“全文有效”状态。

该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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