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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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哪些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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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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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6〕28号文第二条第(六)款第19项任务提出了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的六项措施:

(1)建设一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这有两条建设途径:第一,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作用,可利用这些基地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第二,依托有条件的地方和机构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所谓“有条件的”,应是技术转移比较活跃的地区,或者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比较好的高校院所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离不开好的师资队伍,而好的师资应当有好的教材和好的课程。三者相辅相成,并在培训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办发〔2016〕28号文提出,“推动有条件的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课程,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所谓“有条件的高校”,应该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做得很不错,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积累了一批成功的案例,有一支优秀的技术转移队伍,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移转化模式等。

(3)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能够称为“领军人才”的,必须是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既做出过优秀的业绩,又能带出一支优秀队伍的人才。这样的人才,一靠引进,二靠培养,国办发〔2016〕28号文提出“纳入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4)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技术转移为职业的,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形成稳定的收入来源;其次,能够形成梯级的职业发展通道,即有晋升的空间,这可激励技术转移人才不断往上发展;第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职业市场,即不是极个别的技术转移人才单枪匹马地干,而是一批技术转移人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形成集聚效应。国办发〔2016〕28号文提出“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必须形成技术经纪业务的商业模式,建立技术经纪收费机制,确保技术经纪人凭自身的努力,取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能够称得上“职业”的,一是专业,即有一批人专门干这一行;二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即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三是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商业模式;四是基本形成了一套有序的职业规范,人员进出规范有序。

(5)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国办发〔2016〕28号文提出,“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这支队伍有比较深厚的技术背景,如果加强法务、商务等方面的学习和锻炼,即具有一定的法务、商务基础,可以转型为技术转移人才。当然,技术转移人才也属于科技人员范畴。

(6)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仍然是一靠引进二靠培养。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一是在国际技术转移业务中培养锻炼,二是拜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为师,或者采取国办发〔2016〕28号文提出的“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国际化人才要在国际化背景下培养造就,单纯地进行培训或者请国外的老师来授课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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