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收购一家国际学校,该学校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已取得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照。请问,我们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税收优惠?
第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贵公司收购的国际学校,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第二: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此,判断贵公司的国际学校是否可以免税,还要看学校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请结合上述法律条款对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