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宁商标转让必须得向国家长宁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并且要达到符合法定条件的受让要求;而商标许可一般情况下可以放宽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且只需要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到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走完程序。
二、双方进行商标转让的时候,一旦商标转让方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时候必须一块全部转让出去,转让费用需一次性缴纳完成;商标许可是没有这样要求的,只需要根据使用期限缴纳费用。
三、商标转让其本质是其商标所有人的变更,转让完成之后,原商标持有人对该商标不再有所有权了(商标与持有人从此再无关系);而使用许可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也就是许可人还拥有该商标持有权,并且负有义务监督被许可人对该商标的使用。
四、商标转让中,受让人将独享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自行决定商标的使用期限等;而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只能有该商标的使用权,但不是独享,并且需要和许可人共同协商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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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著作权与商标权区别 :
1、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静安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1)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2)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3、保护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保护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