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新三板挂牌)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以可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5股派0.17元现金红利。于16年5月实施。
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精神,我们理解的是:公司有2位个人股东应享受此政策,即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经咨询我们的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回复本次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当我们联系地税人员,出示相关资料,准备备案时,地税人员解读为必须缴纳个税!跟他们理论也没用。
请问老师:我们理解的政策是否正确?如何正确,有没有权威的政策解读资料去说服地税人员?
我们的依据是:财税[2015]101号权威解读: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答:……此次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3、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答:……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认为,按照上述情况,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因此这里不再从政策上进行分析。
建议准备以下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沟通:
一、相关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四)《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5年9月9日)
二、公司分红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应资料
(一)公司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证明文件或者资料
(二)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间、分红期间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