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家外国公司A(A在国外有一个系统,类似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暂且称之为C系统吧),A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B主要经营电子商务,用户在B的网站上购买商品/服务,通过支付宝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向B付款,B收到款项后通知A,A在C系统中为用户兑换与其支付给B的款项等额的点数,用户可以使用C中的点数向委托A购买在A所在国的商品/服务。事实上,用户在B的网站上购买商品/服务本身并不是真实的交易,真实的交易发生在用户和A之间。
我理解上述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用户和B之间是虚假交易,若将来用户反悔,B将面临不适当履约的风险;第二,A设立B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用户和A公司之间建立一个通道,B公司事实上是一个收款工具,这是否违反我国对外汇的管理?
我个人认为您们这个业务有点类似于现在海淘业务,应该不违反外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