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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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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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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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如何落实这一规定呢?比较稳妥且合法的做法是分两步走:第一步,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第二步,将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出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并办理变更登记。无论是第一步还是第二步,因处置权下放,均不需要提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只需要凭本单位的决议文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上海理工大学按照这样的程序注册成立了上海上理太赫兹科技有限公司,并将股权落实到科技人员。但这样太折腾了吧,为何不可以两步并一步呢?但两步并一步就要突破《公司法》的规定。上海已经走通了将两步并一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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