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征税收入确认了递延收益后的税法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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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已申请了不征税收入,但是会计上计入了递延收益,且递延收益的分摊期限大于不征税收入规定的5年期限,这税法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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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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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超过5年未发生支出的,税务上要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方面,可以考虑与税法保持一致,在第六年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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