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募集1000万,募集款打到我公司开立的银行监管户,募集额满直接将1000从我公司监管户打到了保理公司;
2.我公司以股权形式占股保理公司,代持股权。有增资协议。保理公司变更股东,我公司成为保理公司股东。协议上约定股权回购是本金+4.35%比例。
3.保理公司从账上直接打到我公司账上20万。
请问老师,这20万应该怎么做帐?可以按投资收益做帐吗?还是按资金占用管理费做帐?如果按投资收益做帐,应该是免税收入吧?增值税所得税都不缴纳吧?如果按管理费做帐正确吗?保理公司要求我公司给开发票,如果开发票,涉及哪些税种?
一、关于政策
如果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确实并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亦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如果属于债权投资收益,则属于“贷款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可以依法开具发票。
二、关于认定
缴纳增值税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也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比如: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说,如果投资收益是约定好的、固定的,那就视为贷款服务。而如果投资收益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并非约定好的,并不固定,股东视经营情况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则为股权投资。
建议您根据投资协议具体约定,结合上述政策确定一下。(因为我不知道合同详情,所以无法给出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