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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均为房产、土地所在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并没有“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定义。分公司的纳税义务一般不与会计核算方式挂钩,纳税义务根据税法的规定判断,分公司核算对税务的影响很小。
1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一定的影响
分公司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则会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会根据其经营范围核定税种,而不是根据其会计核算核定税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不视同销售货物。
不在同一县(市)的,不管是否统一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 ]
137 号)规定,只要接受货物移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销售货物,受货机构应当判断为在当地发生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1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2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没有影响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区域设立的分公司,在当地不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