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