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贵司招待客户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应抵扣。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